标准电压 GB 156- 2003本 标 准 适用于:— 标 称电压高于100V 、标准频率为50H z的交流发电、输电、配电及用电系统及其设备;— 交 流和直流牵引系统;— 标 称电压交流低于120V 或直流低于750V 的设备。交流电压意指采用50H z(但不排它)的频率。这样的设备包括电池(原电池或蓄电池)、其他的交流或直流电源装置、电
气设备(包括工业的和通讯的)和仪表。本标 准不 适用于表示信号、传输信号和测量值的电压。本 标 准 不适用于那些用于电气装置内部的元件、部件或设备零件的标准电压。